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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1308----黄某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事例,(2021)京03刑终63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涉嫌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拘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拘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于某某,因涉嫌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拘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因涉嫌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拘捕,2021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史某,女,因涉嫌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拘捕,2020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高某,男,因涉嫌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拘捕,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定确定:
被告人黄某某、李某伙同孟某某、于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贸大厦×座×层等地,以玖远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上海扬铭股权出资基金办理有限公司中嘉国投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以出资理财项目并高额返利为由,向社会揭露宣扬,与集资参加人签定《中投-盈宝八号》等理财协议,不合法吸收大众资金。经审计,合计吸收1000余名出资人人民币5亿余元。
其间,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期间,变相参加吸收资金1亿余元,被告人李某参加吸收大众资金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于某某参加吸收大众资金合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王某、史某参加吸收大众资金200余万元,高某参加吸收大众资金300余万元。
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承受查询,六被告人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已冻住北京玖承财物办理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个人的银行账户。
被告人黄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在案,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在案,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在案,王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在案,史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在案,高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万元在案。另,李某某退赔人民币9万元,杨某退赔人民币54万元,均扣押在案。
依据上述事实及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伙同他人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打乱金融次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已构成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办。
鉴于六被告人经电话告诉自动到案并照实供述首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某、于某某、王某、史某、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黄某某协助出资人挽回损失,对黄某某、李某所犯罪过依法从轻处分,关于某某、王某、史某高某所犯罪过依法减轻处分,并对高某适用缓刑。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集资参加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持续追缴。在案款物一并处理。
故判定: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被告人于某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被告人史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六、被告人高某犯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七、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集资参加人的经济损失,持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违法所得发还集资参加人。
八、在案人民币一百九十四万元,发还集资参加人。
九、在案查封、冻住款物,依法处理。
发布于 2023-10-30 0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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