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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郭某某纳贿二审刑事判定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2017)豫04刑终94号】,郭某某,男,1964年12月24日出世,满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河南省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二病区主任,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因涉嫌犯纳贿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2日被拘捕。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纳贿罪一案,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豫0481刑初167号刑事判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某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审理卷宗,讯问上诉人,听取辩解人定见,决议不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判确定,从2012年7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郭某某运用担任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二病区主任的职务之便,屡次收受北京佑相植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业务员胡龙周、众康公司业务员赵某给予的骨科耗材回扣款合计104.9265万元。

上述现实有郭某某的户籍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郭某某干部履历表、中共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委员会文件,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供给的“临床科室主任责任”、“仪器设备、耗材收购准则”、“关于加强我院高值医用耗材办理的告诉”、证明,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骨科二病区耗材年运用量明细表、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骨科二病区运用耗材明细,赵某交通银行卡买卖明细、王某交通银行买卖明细,赵某交通银行卡网银买卖IP地址明细和交通银行卡网银买卖IP地址概况,特需物品申请单、植入(介入)医疗器械运用登记表,平顶山市众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北京佑相植公司、国药控股河南股份有限公司和国药控股河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存案材料及合同,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财政凭据、发票及付款凭据;赃物及其孳息1961792.79元;证人李某1、赵某、王某、褚某、宫某、李某2、陈某、叶某、霍某、史某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等根据予以证明。

原判以为,被告人郭某某运用职务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并为别人获取利益,收纳贿赂104.92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结合本案现实、情节、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一、被告人郭某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250000元。二、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赃物1049265元予以追缴,并依法上缴国库。

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上诉及其辩解人辩解称,原判确定郭某某收纳贿赂数额不精确,医药公司业务员赵某卡中的53.961865元不该确定为郭某某纳贿数额,其对此笔金钱没有实践的占有,不能确定为法律上的收受,恳求二审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现实及根据与一审相一致。原判确定现实的根据均经一审庭审出示、质证,本院予以承认。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辩解人未供给新根据。

关于郭某某及其辩解人“赵某卡上的53.961865元不能确定为郭某某纳贿数额”的上诉理由、辩解定见,经查,本案所涉银行卡的开立便是为郭某某承受回扣款供给便当,尽管以赵某名义开设,可是银行卡账户、暗码及卡上钱款的增减和资金的运用均为郭某某分配把握,尽管在此期间,赵某用此卡进行过个人买卖,可是关于回扣金钱并未进行实践的占用,郭某某关于赵某卡上的回扣款具有实践的操控和分配才能,关于银行卡自身是否握持不能否定其存在现实上的分配状况,故郭某某对赵某名下银行卡内的回扣款契合刑法意义上的占有,故原判确定此银行卡上的钱款应为郭某某纳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及其辩解人的上诉理由、辩解定见本院不予采用。

本院以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运用职务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并为别人获取利益,收纳贿赂104.92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纳贿罪。郭某某在案发后全额退回赃物,对犯罪现实供认不讳,二审期间,其家族活跃代为交纳悉数罚金,郭某某认罪、悔罪,结合郭某某的犯罪现实、情节、社会损害程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保持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刑初167号刑事判定第一项对被告人郭某某的科罪部分即“被告人郭某某犯纳贿罪”和第二项即“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赃物1049265元予以追缴,并依法上缴国库”;

二、吊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1刑初167号刑事判定第一项对被告人郭某某的量刑及罚金部分即“被告人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分金250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前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两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

本判定为终审判定。
发布于 2023-11-16 1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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