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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我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主坟支行侵权责任胶葛二审民事判定书。原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司理申某在2013年9月至2014年间私自向43名出资人出售非本行组织出售的“理财产品”,不合法吸收群众存款算计5000余万元。二审法院判定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存在20%的过失程度规划先行承担补偿责任。

申某,男,34岁(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明,原系华夏银行北京分行公主坟支行个人客户司理,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不合法吸收群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愤然,2016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愤然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一审判定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间,申某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等地,在担任个人客户司理期间,私自向出资人邵某、丁某等43人出售非本行组织出售的“理财产品”,帮忙陈某、张某等人通过“北京蒲黄榆一里、四里房改带危改”等项目搜集资金,不合法吸收群众存款算计5000余万元。

出资人称,理财产品到期后,全部出资款本金及利息均未兑付。在向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维权过程中,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奉告出资人购买的不是其发行的理财产品。

2015年12月19日,申某被抓获归案,部分赃物已退赔。判定申某犯不合法吸收群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将申某名下雪佛兰牌小轿车、丰田牌小轿车、歌诗图牌小汽车各一辆予以变卖,变卖款发还本案出资人;责令申某退赔本案出资人的经济丢掉。

出资人标明,作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客户,通过其理财业务部司理申某介绍多次在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购买理财产品。出资人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时,信赖该产品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推出的理财产品,由申某署理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进行出售。现出资人因申某的犯罪行为构成经济丢掉,出资人认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在管理上存在严峻过失,应当对出资人的丢掉承担补偿责任。

而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方面辩称,本案涉案基金合同合法有用,并不因为刑事案件而导致合同效能丢掉。而且,申某为华夏银行个人客户司理,于2014年9月辞去职务,其在职期间,私自出售非本行产品,该行为为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其出售的与本案相关的资金产品无论是资金监管人、资金保证人、资金托管人均与华夏银行无关。此外,出资人自行签署的资金合同为出资理财运营行为,运营成果应当自傲。本案中出资人签署的基金合同年化回报率11%,远远高于华夏银行正常理财产品。出资人购买理财之前均有购置华夏银行正规理财产品的阅历,正常情况下回报率在4.6-5.8%之间,本案购买的产品高于正常一倍。

一审法院认为,出资人要求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补偿其本金及利息丢掉的诉讼请求短少实际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撑。驳回诉讼请求。

随后,部分出资人不服一审判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出资人认为,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的客户司理在华夏银行的经营场所揭露出售违法的理财产品,而且时间长达一年之久。华夏银行不但不阻止“飞单”行为,反而重蹈覆辙,继续“飞单”,故意误导客户购买其违规出售的理财产品,给43人构成巨大经济丢掉5000余万元。对此,华夏银行存在严峻过失,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补偿责任。至少也应当承担首要责任。

二审法院判定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存在20%的过失程度规划先行承担补偿责任。此后,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可根据相关法律关系另行向申某追偿。一审判定华夏银行公主坟支行不存在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差错,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发布于 2023-05-29 11: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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