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租(设租寻租问题专项整治自查报告)

  

(图为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图源:视觉中国)

  为什么银行放贷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为什么银行监管部门比证券监管部门腐败倾向更低?本期【浮世开卷(微信公号ID:qqkaijuan)】从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陆磊2003年博士论文《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体制、行为与机制设计》中寻找答案,看看他都得出哪些结论。

  

(图为农行原副行长杨琨。图源:视觉中国)

  论文指出,银行可以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实际是企业申请贷款的一次性花费。第二类寻租收入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体现为金融机构在账外向借款人额外征收高利息,实际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维持长期信贷交易关系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

  

(图为建行原董事长张恩照。图源:视觉中国)

  中央银行或财政对金融机构坏账采取的转移支付行为和内控制度建设,是两种力量相反的制度安排。前者过高可能进一步加剧银行的第一类寻租行为,因为银行有财政接烂摊子而显得“无所畏惧”。而内控制度建设则属于正向激励,它可以通过观察坏账这一信号而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当这一机制足够强硬时,必然限制银行的信贷寻租。

  

(图为交行原首席风险官杨东平。图源:视觉中国)

  作者在调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往往刻意隐瞒一个大家都能观察到的现实,即产生不良贷款的企业当初寻求信贷时,往往与金融机构往来甚密,机构负责人和信贷人员并没有少拿好处。而金融机构负责人调换时也是不良资产暴露的时候。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间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企业被动选择行贿(交租),因而其真实融资成本远远高于名义法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正规金融市场价格与民间借贷价格没有本质区别,原因就在于金融机构隐性寻租。

  

(图为证监会原主席助理张育军。图源:视觉中国)

  金融监管腐败方面,作为贿赂的供给者,金融机构存在两类行贿行为:一是为了开展新业务而不得不承受的监管当局设租盘剥(胁迫);二是为了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寻求监管庇护而进行的主动行贿(共谋)。监管当局的受贿行为也相应分为两类:一是通过设租进行的贪赃而不枉法的行为,即行政审批中的受贿行为;二是通过收取贿赂而进行的贪赃枉法行为,即以保护违规机构所换取的个人好处。

  

(图为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原局长李量。图源:视觉中国)

  金融监管官员的贪赃与枉法行为受三个外生变量的影响:纪律检查机制、预期工资和惩罚力度。反腐败的激励机制设计应该从以上三个角度考虑,稽查、高薪养廉和严格惩处都是可取的措施。

  

(图为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原处长李志玲。图源:网络)

  作者指出,金融监管腐败与被监管对象行为存在“下游关联”效应,下游被监管机构超额利润越高、违规动机越强,相应监管部门的腐败倾向越高,因而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存在量的不同。监管腐败程度与监管权力介入市场的直接程度有关,能够直接决定融资便利的监管部门,被腐败侵蚀的可能性越大,因而银行监管腐败与证券监管腐败存在质的差异。

  

(图为证监会发行部原处长刘书帆。图源:东方IC)

  关于金融腐败的宏观经济成本,作者提出四个基本结论:第一,金融机构通过寻租扭曲了资源价格,导致了资源错配,由此造成金融资源使用效率低下。第二,融资腐败取决于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程度和资金的稀缺性。第三,融资腐败是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直接或间接攫取实体经济部门的产出收益。由此,资金市场面临进一步的短缺,出现“利率偏离实体经济需求的反常抬升”。

  

(图为中行原行长王雪冰。图源:视觉中国)

  第四,由于金融腐败的存在,一般宏观经济学假定的从储蓄到投资的瞬间平滑过程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由此才可以解释我国金融领域一个怪异而又习以为常的现象:一方面是储蓄存款余额的迅速攀升,另一方面是从城镇到农村持续存在的贷款难问题。

  

(图为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图源:东方IC)

  作者认为,加快改革是金融反腐的根本措施。1980年代的“官倒”随着90年代初的价格改革和物资流通体制改革而烟消云散;90年代初的外汇额度倒卖随着1994年外汇体制改革而成为历史;信托投资公司的大面积腐败、亏损,也随着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的确立而淡化。随着资源配置权力向市场转移,透明度逐步提高,金融反腐前景光明。

  资料来源:陆磊《中国金融腐败的经济学分析:体制、行为与机制设计》。

  欢迎您对栏目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可直接微信后台留言,也可致信栏目组,联系微信:bigson

  

  怪圈”,收看“官僚腐败与市场扭曲的怪圈是怎么形成的 ”。

发布于 2024-01-22 10:01:10
收藏
分享
海报
1
目录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