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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圈钱公司”的破灭记

  时间:2016年8月4日9时30分

  地点: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情:2011年,被告人唐某与王某共谋,以开展融资业务为目的,注册成立日照市鼎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年间,该公司不断招揽工作人员,通过开门店,到停车场、生活区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以12%至15%的高息为诱饵,向100余名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约1500万元。吸收的存款大部分用于公司几名实际控制人所经营的其他公司中。

  案情回放

  2015年10月的一天,韦某来到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投案,称自己是日照市鼎益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鼎益公司)员工,该公司多年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现公司亏损严重,已经无力偿还。

  据韦某称,鼎益公司于2011年1月成立,自己2011年5月应聘到公司上班,从事业务员工作。该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营销策划、土石方工程施工,但实际从事的是存款放款业务。

  公司对外宣称是一家大型金融中介企业,潜心民间资本研究,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投资提供解决之道。通过在本地快讯类报纸印发小广告和印制宣传单页的方式宣传理财产品“鼎益1号”,由业务员到停车场、广场、公园、大集发放。

  “鼎益1号”1万元起存,期限为一年或两年,存款一年,年利息为12%,两年为15%,利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业务员待遇与公司发展情况和个人业绩完成情况挂钩,据韦某称,2011年到2013年,底薪从800元涨至2500元,提成也从0.3%涨至1%。像韦某这样的业务员,业绩好的情况下,每月工资能拿到1万元以上。但2014年以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员工底薪和提成有所下降。

  韦某供述,公司由王总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是岳总,还有唐总是公司的大股东。“王总每天通过微信向岳总报告工作,唐总偶尔会来公司给员工开会,王总对他毕恭毕敬。”

  根据韦某提供的线索,王某、岳某、唐某以及公司财务人员宋某、席某,业务员周某、周五某相继落网。

  庭审现场

  名为咨询,实为高息揽储

  唐某与岳某都是江苏徐州人,曾是同事。唐某还在当地经营两家葡萄酒销售公司,王某是其中一家公司的职员,深得唐某信任。

  2011年,唐某先后找到岳某和王某,称想成立一家投资咨询公司,找二人合作。不久后,唐某、岳某在日照出资成立了日照市鼎益投资咨询公司,由王某担任公司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招聘了会计、出纳和业务员开展业务,并先后在日照开了五家门店。一旦有客户前来咨询,业务员就介绍公司投资项目经营稳健,收益稳定。公司对外放款年息为18%,客户购买“鼎益1号”年息为12%或15%,公司只赚取中间利息差价,确保客户本金和利息安全。

  表面理财公司,实为“捞钱机器”

  从2012年开始,唐某先后向鼎益公司借款200多万元,所有资金均由王某汇入唐某的两家葡萄酒公司账户。

  2012年下半年,岳某也向鼎益公司借款100余万,用于自己在济宁一家公司的经营运作。

  2013年上半年,王某先后在日照开了两家火锅店,为经营两家火锅店,王某共投资800万元,资金均来自鼎益公司吸收的公众存款,但最终两家店以亏损400余万停业。

  吸收的存款长期外借,根本没有所谓“年息18%”的投资项目,除了支付客户的本金和利息,还需要资金支付房租和员工工资。从2014年起,借新还旧的运作模式开始让鼎益公司经营举步维艰。

  2015年初,鼎益公司先后考察了潍坊一家新能源公司和徐州一家房地产公司,不久就后与新能源公司举行了签约仪式,还组织40余名客户到新能源公司的潍坊、威海生产基地考察,为公司吸引了不少存款。

  “实际上,公司根本没有往新能源公司投资。”庭审中,王某交代说。

  受骗者以老年人、城中村居民居多

  该案庭审历时两天,庭审中,唐某等人称,自公司成立以来,共向宋某某、李某某等102人吸收存款1492.9万余元。

  “吸收来的钱给客户支付利息500多万,公司运营花了400多万,两个火锅店亏损了400多万……”唐某说。

  所谓的理财公司,早已是一具空壳。

  业务员韦某,既是被告人,又是被害人。他买了公司8万元的理财产品。

  据韦某回忆,其在公司工作期间办理的最大一笔存款来自邻居王阿婆。“她在公司存了99万,还帮我推荐了其他朋友。”

  据了解,公司客户以老年人居多,多数是企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和城中村居民,也有少部分是外地人,在日照定居。

  该案主审法官苏瑞介绍,之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屡屡得逞,就在于他们精心设计了一个“高额回报”的诱饵。很多深受其害的老百姓在听到宣传人员口中所谓的“零风险”“高收益”时,往往不能理智分析,被“利益熏心”占了上风。这种“免费午餐”式的投资回报,吸引的往往是存款积蓄较多的中老年人。

  苏瑞也提醒,作为普通老百姓,不但要理性投资,更要掌握有关投资基础知识,了解国家相关的宏观政策和投资市场的风险,懂得保护自身权益。对于一些以高额利润回报或者以先付部分款项为优惠条件的投资项目,在签订合同时更应仔细分析,不要轻信和贪利,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经济损失。

  案件将择日宣判。(樊艳潮)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于 2024-01-23 18: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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