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投保客户发生理赔纠纷 中国人寿分公司被判赔付1.新能源汽车龙头股票27万理赔款

日前,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一审民事判定书,将我国人寿一分公司和投保客户之间的理赔胶葛发布于众。

依据判定书,2017年5月,张某在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处投保了一款医疗险。这款医疗险的稳妥金额为60万元,保费713元,稳妥期限为1年,到期后主动扣费续保。

2019年10月,张某又在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处投保了一款百万医疗险产品,这款产品的保额为205万元,保费568元,稳妥期间也为1年。

购买的百万医疗险产品到期后,张某又于2020年10月续保,并交纳保费892元。

2021年2月,张某不幸患病,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手术医治,被确诊为甲状旁腺瘤,发生医疗费约2.27万元。

后张某向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请求理赔,但对方在2022年4月份以未向其“及时奉告”(2020年2月起重症尿毒症肾透析)为由,与张某解除了稳妥合同。

无法之下,张某将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补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丢失算计2.71万元(其间医疗费为2.27万元)。

关于张某的诉求,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称,张某建议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无现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稳妥胶葛,稳妥公司不是侵权人,其建议的护理费、误工、交通费等无法无据。

别的,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还表明,张某在2020年10月投保下一年度新稳妥时,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因而解除了与其的稳妥合同,稳妥公司无职责承当张某诉求的稳妥金。

法院审理以为,关于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辩称的张某未向其“及时奉告”已和张某解除合同,因张某于2017年5月、2019年10月和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签定两份稳妥合同,且于2020年10月主动续保,故张某就诊期间,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理应知晓,对此辩解法院不支撑。

一起,法院进一步表明,两边依法建立的稳妥合同遭到法律保护。在稳妥期限内,张某确诊为甲状旁腺瘤,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张某要求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给付医疗费2.27万元,因合同约好免赔额1万元,故支撑赔付1.27万元。

最终,法院判定:我国人寿辽宁省分公司于判定收效10日内付出张某稳妥理赔款约1.27万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求。

发布于 2024-03-19 11: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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