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关联公司追债败诉 棕榈园林股票法院称未经批准放贷不合法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则判决书,判决书触及恒元公司与薛兴辉民间假贷胶葛一案,通过审理法院驳回了请求实行人北京公司的实行请求,意味着被实行人薛兴辉不需要归还请求实行人北京恒元有限公司的告贷。恒元信业与玖富存在着亲近的相关联系,恒元信业债款债款联系都是从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转让取得,并且是无偿转让。也便是自然人从玖富普惠告贷之后,玖富普惠将债款无偿转让给恒元信业,然后由恒元信业向债款人索债。

一审驳回请求 北京恒元请求复议

案子来源是被实行人薛兴辉曾向请求实行人北京恒元告贷12000元,但并未归还,所以北京恒元根据湛江判决委员会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18397号判决书,于2020年7月22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要求被实行人薛兴辉实行下列责任:向请求实行人恒元公司归还告贷本金12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告贷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4月7日起至告贷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核算),并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承当本案判决费922.3元。

但在一审中,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湛江判决委员会受理恒元公司判决请求一案后,仅根据薛兴辉在告贷协议中供给的电子邮箱向其送达相关判决法律文书,可是均无薛兴辉签收的送达回证。且薛兴辉未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判决庭系为缺席审理,湛江判决委员会虽向薛兴辉送达该判决委员会判决规矩、判决员名册,但均未提交薛兴辉确已收到的相应证明,该判决未充沛保证薛兴辉享有的判决法规则的根本程序权力,案涉判决程序不妥,故驳回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实行请求。

随后,北京恒元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

二审也驳回请求 保持一审原判

二审中,北京恒元要求:一、吊销商丘中院(2020)豫14执155号实行判决书;二、责令商丘中院强制实行湛江判决委员会作出的(2019)湛仲字第C018397号判决判决。

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以为根据中国银行稳妥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商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标准民间假贷行为保护经济金融次序有关事项的告诉》(银保监发〔2018〕10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则: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立从事或许首要从事发放告贷事务的组织或以发放告贷为日常事务活动;民间假贷中,出借人的资金有必要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制止吸收或变相吸收别人资金用于假贷;对以供给服务、出售产品为名,实践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告贷行为应予严厉打击。

而在本案中,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同意,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融资事务渠道,从事资金融通事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上述《告诉》的规则,打乱了金融商场次序,破坏了金融商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恒元公司全程参加上述资金融通进程,其受让的债款亦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无法予以实行,商丘中院判决驳回恒元公司的判决判决实行请求,并无不妥。终究驳回复议请求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保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执155号实行判决。

此前,恒元信业多个追偿债款诉求被法院驳回,原因都是由于没有取得同意放贷涉嫌违法。

发布于 2024-03-21 23: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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