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履行持续督导相关要基金净值排行榜求,江苏证监局对光大证券出具警示函

6月6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办法的决议。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作为姑苏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芯微)和无锡帝科电子资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科股份)首发上市保荐组织,在继续督导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景象:

一是2021年11月24日,光大证券公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资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继续督导作业现场查看陈述》称帝科股份已发表的公告与实际状况共同,但帝科股份《2021年限制性股票鼓励方案(草案)》中股票鼓励颁发目标的公告内容与实际状况不符。

二是2022年8月23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帝科电子资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继续督导盯梢陈述》称帝科股份内部准则的树立与实行不存在问题,但帝科股份《2022年度内部操控自我点评陈述》称其财务陈述内部操控存在缺点,相关事项首要会集发生在2022年上半年度。

三是2022年8月26日,光大证券出具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姑苏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继续督导盯梢陈述》称纳芯微对子公司的内部操控健全并得到有用实行,与纳芯微对子公司合规性办理存在缺点的现实不符。四是你公司在对纳芯微商誉减值测验和帝科股份人员独立性的核对中,未勤勉尽责实行审慎核对责任,核对定论不谨慎。

光大证券未能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事务办理办法》( *** 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则,严厉实行继续督导相关要求。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事务办理办法》( *** 令第170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则,江苏证监局决议对光大证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

江苏证监局要求光大证券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个作业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关于纳芯微和帝科股份继续督导状况书面阐明。江苏证监局将继续重视光大证券对江苏辖区内上市公司的继续督导作业状况。

如对本监督办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办理办法不中止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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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3-09-22 22: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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