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证券大智慧]合同总价计算,合同总价计算错误如何处理

  【建造工程】计算方法过错的判定定见可否作为定价根据   

        

        

     争议焦点   

     判定定见中存在计算方法过错。能否作为承认工程价格的根据进行调整?   

     剖析事例   

     1995年10月12日,发包人河南省犹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承包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签订了《郑州裕达世界贸易中心大厦建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995年9月1日至1997年5月30日,总日历天638天;工程造价预算3.9亿元,实践造价以竣工结算为准。   

     1995年7月28日,承包商开端施工。1998年4月17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书》元,金额为24612万元。   

     1999年5月18日,因发包人请求拖欠,承包人付出工程款9550万元。   

     一审期间,一审法院托付河南省建造工程规范定额站对承包商承建的犹达国贸主体工程及装置工程进行造价评价。2000年12月15日,定额站作出判定定论。工程造价为21986689.32元。   

     各方观念   

     (1)用人单位以为:一审法院依职权托付的判定现实清楚,应当根据精确的定论予以承认。   

     (2)承包人以为本案:的工程价款的承认应以结算书为根据,工程费用及其详细构成无需承认。河南省建造工程规范定额站《判定书》存在许多问题,严重影响判定定论的精确性和公正性,形成少计、漏报工程款约4000万元。一审判决没有仔细检查判定定论存在的问题。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为,“法院依法托付相关判定单位作出的判定定论,经两边屡次质证,判定单位也说明晰相关状况,并根据质证状况对判定定论作出相应调整。相关判定定论能够作为定案的根据。   

        

     裁判观念   

     最高法院二审赞同一审定见。   

     最高院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程新文法官以为,“一审期间,法院已屡次安排两边质证,判定安排说明晰相关状况,并根据质证状况对判定定论进行了相应调整;二审中,承建方没有对一审法院托付的评价安排的资质和程序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从头评价。他只提出向业主提交结算书的土建部分作为承认这部分工程造价的根据。一起对判定定论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根据。二审法院合议庭安排两边当事人对相关根据进行质证,核对相关现实后,对根据证明的计算方法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判定定论能够作为确认本案争议工程造价的根本根据。   

     作者点评   

     经质证后,判定定见能够作为承认工程价款的根据。《民诉根据规矩2002》第四十七条规矩:“根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根据,不能作为确认案子现实的根据。”《民诉根据规矩2002》第71条规矩:“当事人没有相反的根据和理由足以辩驳人民法院托付的判定部分作出的判定定论的,能够确认其证明力。”这一规矩实践上规矩了法院采信判定定见的一个准则,即判定定见经当事人质证,当事人没有满足的根据和理由辩驳的,应当承认证明力。   

     判定定见存在计算方法过错的,能够调整作为承认工程价款的根据。计算方法主要是stip   

     本案一审期间,一审法院已屡次安排两边质证。判定安排说明晰相关状况,并根据质证调整了判定定论;二审期间,承建方没有对一审法院托付的判定安排的资质和程序提出异议,也没有要求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从头判定。对判定定论中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并提交了相关根据。二审法院合议庭再次安排两边对相关数据进行了质证,对相关现实进行了核对,对有根据证明、归于计算方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因而,通过质证和调整,本案的评价定见能够作为承认工程价款的根据。   

     裁判规矩   

     判定所根据的计算方法是过错的,能够在质证时要求法院直接调整。调整后的评价定论可作为承认工程价格的根据。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带来的全部内容,期望能够协助到我们。
发布于 2023-10-14 0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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