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对外开放迎重大利好 外资股票资配宝人身险外方股比放宽至51%

12月6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法令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修订后的《实施细则》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约束,将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放宽至51%,并为2020年当令全面撤销外方股比约束预留准则空间。

《实施细则》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不再对“运营年限30年”“代表组织”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则。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运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首要股东。

外资保险公司首要股东应当许诺自获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并在外资保险公司章程中载明。外资保险公司首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许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实行股东责任,确保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契合监管要求。

经银保监会同意进行危险处置的,银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的,触及司法强制执行的,或许在同一操控人操控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别景象在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大陆)建立和经营的保险公司,对比适用《法令》和本细则;法令、行政法规或许行政协议还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发布于 2024-03-19 14: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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